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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奖励10万元贵港市对环境违法行为

发布时间:2022-4-27 18:03:44   点击数:

为进一步强化环境社会监督,提高我市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积极性,严厉打击危害公共安全的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环境安全,近日,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了《贵港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年修订)。

贵港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

(年修订)

第一条为推进公众参与,强化社会监督,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贵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除第十二条所列人员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以来信、来访、网络、电话等方式对贵港市范围内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的举报。

第三条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范围:(一)利用暗管、溶洞、天然裂隙、渗井、渗坑、雨水管道、槽车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工业废水、废液(含放射性废液),以及利用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二)非法倾倒工业固体废物(10吨以上)、医疗废物或放射性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或放射性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按有关规定建设管理,存在重大环境污染隐患的。(三)未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或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四)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工业生产项目未依法进行环评审批已开工建设,或者项目环保设施未建成、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使用的。(五)排污企业及第三方监测机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含不正常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六)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七)其他突出环境问题。第四条有奖举报途径包括:(一)-;(二)网络举报:贵港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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