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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东

发布时间:2021-9-28 16:19:22   点击数:

景东彝族自治县贯彻落实云南省

健康扶贫30条措施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健康扶贫30条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号)、《普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普洱市贯彻落实云南省健康扶贫30条措施的通知》(普政办发〔〕号)文件精神,努力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看得起病、方便看病、看得好病、尽量少生病,有效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发生,结合景东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建立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医疗费用兜底保障机制“四重保障”措施,实现“九个确保”:

(一)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

(二)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率达到%;

(三)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8种疾病门诊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80%;

(四)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符合转诊转院规范的住院治疗费用实际补偿比例达到90%;

(五)确保9类15种大病集中救治覆盖所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六)确保医疗救助覆盖所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七)确保符合手术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白内障患者得到免费救治;

(八)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年度支付的符合转诊转院规范的医疗费用不超过当年全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九)医院、医院医院成果进一步巩固,每个乡(镇)有1所标准化乡(镇)卫生院,每个行政村有1所标准化村卫生室(卫生院所在地行政村除外)。

到年,全县贫困人口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指标力争达到全省平均水平;医疗卫生服务条件明显改善,服务能力和可及性显著提升,实现小病不出乡大病基本不出县,县域内就诊率巩固在90%以上;重大传染病、地方病得到有效控制,妇女儿童健康水平不断提高,群众自我保健意识和保健能力明显提升;人均期望寿命逐步提高,力争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20/10万以下、婴儿死亡率控制在10‰以下。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就医费用负担大幅减轻,个人年度支付的符合转诊转院规范的医疗费用不超过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二、主要措施

(一)精准识别健康扶贫对象,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

精准识别健康扶贫对象。按照脱贫不脱政策要求,锁定年以来确定的贫困人口,确保贫困人口人人享受到有关倾斜政策。由扶贫办适时提供动态调整后的贫困人口信息,由人社局、民政局分别在医保信息系统、医疗救助系统内对贫困人口做好标识,卫计局做好健康扶贫服务证的制作发放,确保贫困人口就医时能享受有关倾斜政策。(牵头单位:扶贫办,责任单位:人社局、民政局、卫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贴,省财政和市财政对已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照4:6的比例承担,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照6:4的比例承担。市级承担的部分由市、县按照3:7的比例分担。(牵头单位:人社局,责任单位:财政局、民政局、卫计局、扶贫办、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落实基本医保倾斜政策。对符合分级诊疗、转诊转院规范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实行以下倾斜政策:

门诊待遇倾斜。一般诊疗费个人自付部分由基本医保全额报销。普通门诊基本医保年度最高报销限额比其他城乡居民提高5个百分点。将活动性结核病纳入门诊报销(其他城乡居民仅限活动性肺结核),将高血压Ⅱ-Ⅲ期、糖尿病、活动性结核病3种慢性病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比其他城乡居民提高20个百分点,报销比例为80%。对癌症、肉瘤、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黑色素瘤、生殖细胞瘤、白血病、需要放化疗的颅内肿瘤、终末期肾病、器官移植、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遗传性球型红细胞增多症、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地中海贫血、精神分裂症、双向情感障碍症、帕金森氏病、血友病、儿童生长发育障碍、小儿脑瘫、重症肌无力、肌营养不良、运动神经元疾病、儿童免疫缺陷病共25种特殊疾病,放宽就诊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均可就诊(其他城乡居民须医院就诊)。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比其他城乡居民提高10个百分点,报销比例提高到80%(其中重性精神病和终末期肾病门诊报销比例为90%)。(牵头单位:人社局,责任单位:卫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住院待遇倾斜。对符合分级诊疗、转诊转院规范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比其他城乡居民提高5-10个百分点,其中,乡(镇)卫生院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为95%;县级医疗机构提高5个百分点为85%;市级、省级医疗机构和省外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为70%。市内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住院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70%,达不到70%的给予补足到70%;对符合转诊转院规范,到县域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单人单次住院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不低于70%,达不到70%的给予补足到70%。(牵头单位:人社局,责任单位:卫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扩大保障范围。进一步扩大基本医保用药和诊疗项目报销范围,医保政策范围内报销药品达到种、诊疗项目达到项。将治疗恶性肿瘤的高值靶向药和中药,治疗高磷血症的口服药等36种国家谈判药品纳入癌症、肾透析、血友病、糖尿病、肺心病、精神病等医保报销范围。将康复综合评定、吞咽功能障碍检查、手功能评定、平衡试验、平衡训练、表面肌电图检查、轮椅技能训练、耐力训练、大关节松动训练、徒手手功能训练、截肢肢体综合训练、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孤独症诊断访谈量表(ADI)测评、日常生活动作训练、职业功能训练、精神障碍作业疗法训练、减重支持系统训练、电动起立床训练、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言语能力筛查共20项康复项目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对有康复需求的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残联优先提供康复训练、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等康复服务。(牵头单位:人社局,责任单位:卫计局、残联、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落实大病保险倾斜政策。医疗费用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年度报销限额提高50%,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提高到70%。将罹患癌症、肉瘤、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黑色素瘤、生殖细胞瘤、白血病、需要放化疗的颅内肿瘤、终末期肾病、器官移植、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遗传性球型红细胞增多症、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地中海贫血、精神分裂症、双向情感障碍症、帕金森氏病、血友病、儿童生长发育障碍、小儿脑瘫、重症肌无力、肌营养不良、运动神经元疾病、儿童免疫缺陷病共25种疾病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医疗费用纳入保障范围。(牵头单位:人社局,责任单位:卫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落实医疗救助制度。取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起付线,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为10万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县级医疗机构及符合转诊转院规范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达不到90%的,通过医疗救助达到90%,整合医疗救助和兜底保障等措施,实现报销比例达到90%。不足部分由财政给予保障。(牵头单位:民政局,责任单位:财政局、人社局、卫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建立医疗费用兜底保障机制。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个人年度支付符合转诊转院规范的医疗费用仍然超过全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部分,由财政统筹资金进行兜底保障,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单次住院费用实际自付比例小于10%,自付部分年度累计不超过全县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在省财政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年人均补助兜底保障资金60元、医疗救助资金10元的基础上,市财政给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年人均补助兜底保障资金和医疗救助资金10元,县财政给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年人均补助兜底保障资金和医疗救助资金10元。(牵头单位:人社局,责任单位:财政局、民政局、卫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六)实施大病专项集中救治。对罹患儿童白血病(含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和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含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肺动脉瓣狭窄、法式四联征以及合并两种或以上的复杂性先心病)、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等9类15种大病的建档立卡贫困患者按照“四定两加强”原则(医院、确定诊疗方案、确定单病种付费标准、定临床路径,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加强责任落实,分病种、分批次)对患有大病的贫困人口进行集中救治,做到“一人一档一方案”。年开始,所有患者得到救治。大病专项集中救治费用实行按病种付费。救治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实际报销不低于85%,其中重性精神病和终末期肾病实际报销90%。实际报销比例低于规定标准的,补足至规定标准。(牵头单位:卫计局,责任单位:人社局、民政局、财政局、扶贫办,残联、红十字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七)鼓励通过体制机制创新,解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看病负担重的问题。积极开展按人头打包付费试点,按照“超支自负,结余留用”的原则,将县域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兜底保障、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等资金统一打包给医疗联合体(医疗共同体)医院,由医院负责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或城乡居民的医疗卫生服务和医疗保障,并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年度支付的符合转诊转院规范的医疗费用不超过全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牵头单位:人社局,责任单位:卫计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八)实行县域内先诊疗后付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持社会保障卡、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入院手续,并与医疗机构签订先诊疗后付费协议,无需缴纳住院押金,直接住院治疗。对确有困难,出院时无法一次性结清自付费用的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可与医疗机构签订先诊疗后付费延期(分期)还款协议,办理出院手续。(牵头单位:卫计局,责任单位:人社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九)实行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即时结报。人社、民政、卫计、扶贫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推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兜底保障通过统一窗口、统一信息平台实现“一站式”结算,医保经办机构、民政等部门要加快医保资金、医疗救助费用和兜底保障资金的预付、对账、审核、结算和拨付进度,缩短拨款周期,实行按月拨付。资金由定点医疗机构统一进行垫付,次月由相应部门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只需缴清个人自付费用。医院结算系统能够清晰反映医保、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财政兜底保障和个人应支付金额,并出具相应单据。(牵头单位:人社局,责任单位:民政局、卫计局、扶贫办、各乡镇人民政府)

(十)家庭医生签约全覆盖。到年底,实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建立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管理系统;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内容以打包形式制定,分为基本服务包、个性化服务包;签约居民根据自身需求自主选择,并按规定支付服务费;建档立卡贫困户、计生特殊家庭、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残疾人、孕产妇六类重点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主要提供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和健康服务咨询;在基层医疗机构就诊时,保障常见病、多发病及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诊治的需要,不受基本药物使用比例的限制;免费建立个人电子健康档案;免费发放健康教育资料;提供健康教育服务、健康咨询服务、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服务、Ⅱ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严重精神疾病患者管理服务、肺结核健康管理服务、中医药公共卫生服务、65岁及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婚前健康咨询与指导、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和预防接种服务;为行动不便人员免费提供家庭巡诊。各乡(镇)督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认真履约,提高签约居民的感受度和满意度。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基本服务包个人需缴纳的费用,由省、市财政对已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照4:6的比例承担,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照6:4的比例承担。市级承担的部分由市、县按照3:7的比例分担。(牵头单位:卫计局,责任单位:财政局、人社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十一)加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不断完善栓心留人政策,积极推动优秀人才向基层流动,全面推动健康扶贫工作。开展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基层临床医师、药学人员和乡村医生培训。到年,实现基层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尤其是乡村医生的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培训全覆盖。“十三五”期间,按照订单任务招录本(专)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毕业后安排在县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业(专科生安排在县级以下就业),纳入编制和岗位管理;规范化培训住院医师、县级骨干医师,到年,开展乡村医生在职学历教育,力争全县乡村医生达到中专及以上学历。(牵头单位:卫计局,责任单位:县委编办、人社局、教育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十二)规范诊疗行为。卫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管,人社部门、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费用的审核与监管。医院要严格按照相关病种临床路径要求,合理确定诊疗方案,严格使用医保目录内安全有效、经济适宜的技术、药品和耗材等,严格控制医疗费用,减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自付费用,努力做到实际医疗费用与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基本一致。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按照“病人不动、专家动”的原则,主医院救治,对救治确有困难的,严格按转诊程序规范转诊。(牵头单位:卫计局,责任单位:人社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十三)提升县级医疗机构服务能力。争取实施县妇幼保健院建设项目,到年,县妇幼保健院助产技术和妇幼健康服务能力得到提升;医院项目建设,医院服务能力。在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能力提升工程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13个乡(镇)卫生院在规范标识标牌、规范科室诊疗流程、规范临床及医技科室标准化建设、完善诊疗制度建设、强化重点科室建设、合理配置设施设备等方面的规范化内涵建设,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升年活动”和“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牵头单位:卫计局,责任单位:发改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十四)实施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对未达标的文龙镇卫生院、锦屏镇卫生院、太忠镇卫生院、龙街乡卫生院,对照《云南省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标准》进行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确保贫困乡(镇)退出时,每个乡(镇)有1所标准化乡(镇)卫生院,每千人口拥有乡(镇)卫生院床位数达到1.2张。加强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设备、人才队伍建设,规范科室诊疗流程,结合当地常见病、多发病,每个乡(镇)卫生院建设1个临床特色科室。完善诊疗制度,优化医疗服务,改善患者就医体验。开展乡(镇)卫生院等级评审,加大对乡(镇)卫生院建设投入,配置DR、救护车、彩超和全自动生化分析仪等设备,建设污水处理系统。允许事业基金直接用于卫生院业务用房建设及修缮、设备更新等。到年%的中心乡(镇)卫生院和50%的乡(镇)卫生院达到甲级卫生院评审标准,创建成为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牵头单位:卫计局,责任单位:财政局、发改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十五)实施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对未达标的村卫生室,对照《云南省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标准》进行村卫生室建设。确保贫困村退出时,每个行政村建有1所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的标准化村卫生室。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1名的标准配备村医,每所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村医执业。完善村卫生室的诊断室、观察室、治疗室、公共卫生室、药房、康复室、卫生间等设施。(牵头单位:卫计局,责任单位:财政局、发改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十六)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认真实施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十三五”行动计划,着力推进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质增效”工程,到年,乡(镇)卫生院设立中医综合服务区(中医馆、国医堂),能够规范开展中药汤剂、针剂、灸法、推拿、火罐、刮痧、敷贴、中药熏蒸等8类及以上中医药适宜技术;80%以上的村卫生室能够规范开展其中5类以上中医药适宜技术。(牵头单位:卫计局,责任单位:财政局、发改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十七)全面建成远程医疗服务体系。按照“政府主导、功能统一、互联互通”的要求,建设远程医疗服务体系,通过建设远程医疗“乡乡通”及分级诊疗管理信息平台,实施“基层检查、上级诊断、上级开方、基层治疗”的远程医疗服务,努力实现常见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的目标。完善远程医疗收付费机制。到年,力争远程医疗服务覆盖所有乡镇卫生院。(牵头单位:卫计局,责任单位:工信局、发改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十八)推进县乡村医疗共同体建设。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枢纽、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县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一体化医疗共同体建设,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和医疗服务下沉。实施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基本实现大病在县级、康复回基层。通过下派专业技术人员,提升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对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救治和管理能力,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近就便享受到优质医疗服务。(牵头单位:卫计局,责任单位:人社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十九)加大重点疾病防控工作力度。制定下发健康扶贫疾病预防控制方案及肺结核、艾滋病等发病报告较高的重点疾病和疟疾、麻风病、严重精神障碍、慢性病等分病种管理实施方案,实行“一病一策”管理。年起,确保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报告接种率达到95%以上,肺结核规范管理率达到90%以上,肿瘤随访登记报告覆盖率达到50%以上,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75%以上,高血压、糖尿病规范管理率达到60%以上,突发传染病疫情及时处置率达到%,死因监测县级覆盖率达到%。落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建标—)》,通过整合县域内各类检验检测资源,提高疾控机构能力建设,到年,力争使县疾控中心实验室能力达到国家基本标准。(牵头单位:卫计局,责任单位: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十)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重点加强妇幼保健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服务能力。为农村计划怀孕夫妇提供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农村妇女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农村妇女宫颈癌检查、乳腺癌检查,完成上级下达的指标任务。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率达到83%以上、听力筛查率达到85%以上。加强孕产妇和0—6岁儿童健康管理,加强孕产妇和新生儿急危重症抢救能力建设。到年,孕产妇死亡率力争控制在20/10万以下、婴儿死亡率控制在10‰以下。(牵头单位:卫计局,责任单位:发改局、财政局、人社局、团委、关工委、妇联、残联、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十一)提升公共卫生服务水平。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要求,抓实基本公共卫生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加快农村无害化厕所建设进程,到年,农村贫困家庭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85%以上。加强农村饮用水安全管理,到年,所有水质检测能力达到国家基本要求,农村饮用水监测乡(镇)覆盖率达到%,农村饮用水水质合格率达到全省平均水平。对白血病、终末期肾病、糖尿病、高血压、高血脂症等5种大病进行干预,降低贫困群众发病率。全县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全人群死因监测、肿瘤和心脑血管疾病登记报告。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分析筛查登记报告、救治救助和服务管理,医院设置精神病专科门诊,开展辖区患者收治工作。开展重点人群结核病主动筛查,大力推进“三位一体”新型结核病防治服务模式,规范诊疗服务和全程管理,进一步降低结核病发病率。在艾滋病疫情严重的地区加大宣传教育、监测检测、行为干预、关怀救助等工作力度,最大限度发现感染者并进行管理,保证感染者应治尽治。(牵头单位:卫计局,责任单位:水务局、住建局、文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十二)实施农村中小学校保健室标准化建设。年,为寄宿制农村中小学或学生人数超过人的非寄宿制农村中小学按照标准设立保健室,配备专(兼)职校医。学生人数不足人的农村中小学,由所在地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学生成长提供健康保障。(牵头单位:教育局,责任单位:卫计局、财政局、人社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十三)广泛开展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加大基本公共卫生健康教育服务,加强健康教育机构和队伍建设。构建健康科普平台,针对重点人群和重点病种做好健康科普宣传,加强传染病、地方病和慢性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力度。广泛开展居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和技能宣传教育,提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健康意识,使其形成良好卫生习惯、饮食习惯及健康生活方式确保居民身心健康,尽量少生病。(牵头单位:卫计局,责任单位:文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县健康扶贫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健康扶贫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调度与考核评估,推动健康扶贫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健康扶贫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强化健康扶贫工作责任,抓好贯彻落实,做好资金安排、推进实施、兜底保障等工作,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牵头单位:县健康扶贫领导小组,责任单位:健康扶贫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十五)加大资金投入。要落实政府投入责任,根据健康扶贫需要,积极调整优化支出结构,盘活存量,用好增量,强化资金保障。财政统筹整合使用省、市县三级财政资金时,要进一步加大健康扶贫投入力度,同时要加强健康扶贫资金监管,确保健康扶贫资金规范使用、安全有效。(牵头单位:财政局,责任单位:人社局、民政局、卫计局、审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十六)强化部门协作。县健康扶贫领导小组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召开健康扶贫工作协调推进会,形成上下联动、左右衔接的工作格局。提升健康扶贫工作信息化水平,加强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定期跟踪监测、通报反馈健康扶贫工作进展情况。(牵头单位:卫计局,责任单位:扶贫办、民政局、人社局、财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十七)动员社会参与。鼓励各类企业开展社会捐赠,支持设立专项基金参与健康扶贫。充分发挥协会、学会、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作用,整合社会资本、人才技术等资源,为贫困地区送医、送药、送温暖。搭建政府救助资源、社会组织救助项目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救治需求对接的信息平台,引导支持慈善组织、企事业单位和爱心人士为患重大疾病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供慈善救助。(牵头单位:卫计局,责任单位:县健康扶贫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十八)规范诊疗行为。卫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管,人社部门、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费用的审核与监管。医院要严格按照相关病种临床路径要求,合理确定诊疗方案,严格使用医保目录内安全有效、经济适宜的技术、药品和耗材等,严格控制医疗费用,减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自付费用,努力做到实际医疗费用与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基本一致。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按照“病人不动、专家动”的原则,主医院救治,对救治确有困难的,严格按转诊程序规范转诊,医院联动开展救治。(牵头单位:卫计局,责任单位:人社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十九)强化督查考核。县健康扶贫领导小组要建立对健康扶贫工作的督导、考核、问责机制。要加大对健康扶贫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和专项考核,考核结果与脱贫攻坚考核挂钩。(牵头单位:健康扶贫领导小组,责任单位:健康扶贫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十)加强宣传引导。各乡镇、有关部门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健康扶贫各项政策措施,提高政策知晓率,引导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科学合理就医,采取逐级培训、逐户宣讲的方式,确保精准理解、正确解读,不折不扣落实健康扶贫政策。及时公开健康扶贫各项措施的实施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大力宣传各级、有关部门推进健康扶贫工作取得的进展和成效、创造的经验和做法、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牵头单位:健康扶贫领导小组,责任单位:文广局、卫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本实施方案自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下发的健康扶贫政策与本实施方案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方案为准。

附件:景东彝族自治县贯彻落实云南省健康扶贫30条措施重点任务分解表

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10月30日印发

健康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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